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名模范作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制度,结合学校和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流动党员是指离开单位或居住地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的党员。
二、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支部报告。党支部必须对外出党员的外出所在地、事件、原因和联系方式等进行造册登记。
三、党支部对外出党员必须进行行前教育。
四、党支部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流动党员继续保持联系,跟踪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联系教育必情况须负责的情记录在党支部的流动党员联系卡上。
五、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经当地或单位党组织的同意,应将党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的党组织。
六、外出在6个月内的,原则上与所在地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外出的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七、流动人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组织活动或不交纳党费,或不作分配的工作,应按自动妥当处理。八、对接收的外来党员,要同本支部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并分配他们作适当的工作。
湖北医药学院
后勤直属党总支
201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