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及其设施卫生管理,确保水质安全,保护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医药学院校园内的公共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生饮水机、桶装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设施指校园内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管道、水泵、表计等;二次供水设施指校园内建设的用于二次供水的蓄水池。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第三条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责任单位为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必须履行以下职责,以确保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定期巡查公共供水设施,做好巡查记录;
(二)及时维修受到毁坏的公共供水设施,维修时须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
(三)改建、新建公共供水设施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
(四)国家和当地政府新出台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学校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应经市疾控中心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饮用水水源。学校要加强对饮用水源的防护,水源50米以内不许存在污染源。水井要设有井盖,加固上锁,设专人定时供水。二次供水蓄水池要加盖、加锁,溢水口、散气孔要加设网罩。
第五条保持饮用水供应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第六条定期对饮水设施进行维护、卫生清理和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二次供水蓄水池每半年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清洗消毒完毕后,取水样送卫生监督部门化验,确保水质完全符合要求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从事二次供水蓄水池和饮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须持有《健康证》。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和泵房。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八条每年必须索取饮水机、桶装纯净水(水桶)的生产单位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及所用饮水机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九条桶装饮用水仓库应保持环境整洁,并做到离地离墙,干燥通风。
第十条学校定期对全校饮用水卫生展开全面的检查。
第十一条建立涉水产品以及消毒产品的索证台账并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学校师生员工发现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开水炉供水及生饮水机供水水质受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学校相应的卫生管理单位报告。卫生管理单位必须立即关闭供水阀门,消除污染,待水质检测符合饮用水标准后,方可开阀供水。
第十三条当饮用水水质受污染时,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同时立即停止供应污染的饮用水,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