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采暖管理,维护学校和用户合法权益,参照行业通行做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范围内所有住户的采暖管理。
本办法所称供暖单位是指学校供暖职能部门或学校委托依法取得供暖资格的受托供暖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学校供暖系统涵盖的用热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供暖设施是指热源(热电厂)、供暖管网、换热站、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
本办法所指用暖面积是指房屋产权证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三条校区内采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集中供暖。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供暖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参与供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供暖设备保养及其操作人员资质的审验。
(四)监督检查供暖系统运行和用户终端温度情况,对供暖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核定热源价格,核算供暖成本及采暖收费价格,并监督热源缴费、采暖收费执行情况。
(六)积极调研、观摩供暖行业的新设计、新工艺、新设备、新经验,不断提高供暖技术和管理水平,降低供暖成本。
(七)负责供暖的日常管理工作或对受托供暖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供暖设施管理
第五条用户的装修改造,其采暖设施应符合校区供暖整体设计要求。
第六条供暖单位应加强对供暖设施的维修和管理,保证供暖设施正常运行。其责任划分是:
换热站设施设备、供暖的主管网自热源流量计(含流量计)以内、支管网至进户管网的阀门处(含阀门),其维修维护由学校负责。
进户阀门以内的室内管道及散热设备,其维修维护由用户负责。学校可统一委托具有供暖维修维护资质和经验的维修单位负责维修维护,但费用依据产权界限分别承担。
第七条供暖设施发生意外故障不能正常供暖时,应通知用户停暖并及时组织抢修。在进行事故抢修时,有关用户和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八条凡安装上下水、煤气、电缆、通讯线等地下管线,可能影响供暖设施正常运行维修的,须提前与本校供暖管理部门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禁止用户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暖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潢不得妨碍供暖设施的检修、维护。否则,由此而产生的破坏装潢、以及造成的维修维护成本增加由用户承担。
第十条禁止在供暖管道地沟的地表及两侧各两米范围内建设各种建(构)筑物、堆放物资、排放污水、挖掘取土和进行爆破作业。禁止在供暖管道地沟内接入雨、污水管及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
第十一条禁止依托换热站和地上管网搭设建(构)筑物及进行牵拉承重作业。禁止占用换热站作业用地。
第三章 供暖管理
第十二条当室外日均气温连续5天达到3℃以下,可考虑开始供暖,室外日均气温连续5天达到10℃以上,可考虑停止供暖。
第十三条在供暖期间住宅室内温度原上则不得低于16℃。
因以下情况之一,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暖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用户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二)室内管网、散热设备不符合供暖要求的。
(三)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暖效果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第十四条供暖单位在供暖期前,应做好供暖设备设施检查维修、人员培训等工作,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供暖准备情况书面报告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供暖管理部门应与受托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合同,明确室内温度、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力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供暖期间应设立监督服务电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随时为用户服务。
第十六条供暖单位应建立健全供暖设施档案,完善供暖计量、监测手段,加强科学管理。
第十七条供暖管理部门对热力计量仪表应定期进行检测,保证正常使用和计量准确。
第四章 用暖管理
第十八条需要停止用暖的用户,应在每年11月30日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将申请送递到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科,否则,被视为用户默认同意用暖。供暖开始后,不再受理停暖申请。不受理供暖期部分时段停暖,室内有人居住,不受理停暖申请。
停止用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每月用电量在30度以内。
2、没有用水量发生。
3、经巡查,室内确实无人居住。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按用暖处理。
第十九条用户必须按规定向供暖单位交纳用暖费,用暖费按房屋产权证面积交纳,具体收费办法如下:
(一)、用暖用户,采暖费按学校当年核定的价格标准缴费。
(二)、用户申请停暖获批,按供暖行业管理惯例,须缴纳一定比例的管道运行费(停暖费)。采暖管网覆盖的居民楼栋,自行改变采暖方式或暖气片拆除,一律按停暖用户标准收费。
(三)、采暖费收缴,学校职工用户(含职工出租房屋用户)实行工资代扣。其它用户可以实行银行转账到学校财务,亦可以到学校财务处或到后勤管理处缴纳现金。
(四)、缴纳现金用户,经两次以上电话催缴或一次书面通知,时限已过仍不缴费者,学校将对该用户作停电处理,督促其缴纳。
第二十条用户应爱护供暖设施。未经许可禁止挪动、改动供暖管网及其它附件;禁止擅自调整供暖管网阀门、损坏阀门铅封。禁止用户擅自在室内采暖设施上安装水嘴、排气阀、加装散热器和取用供暖循环水。
第二十一条用户变更,房产管理部门须通知原用户向供暖单位及时出具用户变更手续,没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用暖费由原用户承担,由此产生的纠纷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暖管道等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室内装潢妨碍检修、维护、保养的,必须无条件拆除,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给予赔偿。
(二)对不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用户,供暖单位有权采取措施对其停止供暖、直至停水停电,并保留继续追缴其采暖费的权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