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资源科学管理,使其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员工生活,根据十堰市有关用水、用电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所有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水电管理机制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逐步建立由水电管理部门和水电用户组成的二级用水、用电管理体制,逐步引入部门水电成本核算、定额管理机制。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水电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后勤管理处指派专门科室具体负责水电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电用户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自身的日常水电管理工作;
(二)配合能源管理科抄表,核对抄表数据及水电费用,并按时缴纳水电费;
(三)做好避峰用电、降压供水和水电紧急抢修时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电节能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用水用电申请和受理程序
第六条 凡需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开户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水电表由学校统一安装或认可。学校职工住宅及各工作部门水电表及其安装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用户自费购置学校同一型号的水电表,由后勤管理处指定人员安装,安装费由用户承担。
第七条 非本单位水电用户一律与学校签订《水电供用合同》,按合同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
第八条 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均应事先向学校后勤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因用户自身原因不过户,产生的水电费由原用户承担;擅自挪动表位按违章处理。
第九条 全校所有水电用户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违者按违章处理。
第四章 指标管理及计量收费
第十条水电经费定额管理
(一)水电经费指标管理是学校实行全面计量收费改革的一项管理手段。在各二级单位(院系)房屋配置相对独立、完成水电基础设施改造、计量表安装、水电数据分析等工作后,通过试点逐步在全校推行水电经费定额管理,推进水电管理体制改革。
(二)水电经费指标的测算办法及适用范围、指标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指标节约和超支的奖惩办法另文规定。
(三)各类住宿学生水电定额指标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水电表计量管理
(一)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表,每块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
(二)水电计量表计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
(三)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日)的用户,原则上应安装计量表,按表计费,对未安装计量表的,则按用水管径流量及用电设备装机容量、水电使用时间、规定的水电价格测算水电费或定额包干使用。
(四)因用户责任造成计量表损坏,由用户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承担。
(五)用户如对计量表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向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计量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由用户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若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由学校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并按规定退补水电费。在申请验表期间,水电费仍应按期交纳。
(六)如计量表计量经校验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如因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水用电量为基准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前期抄表记录为依据确定。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抄见水电量如期交纳费用。
第十二条 水电定价与收费管理
(一)水电收费价格根据十堰市物价部门及行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实际确定。
(二)学校财务处每年足额预算学校水电费使用指标,专款专用。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核对与市供电公司和市水务公司的计量结算和票据审核。
(三)后勤管理处职能科室要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规范程序和工作台账。
(四)各二级单位水电用户需设水电管理联系人一名,负责与后勤管理处的职能科室对口联系,并对抄表数据进行核对和签字确认。
(五)后勤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应相对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
(六)学校逐步推行用水、用电的信息化改造,对家属区、商业门面、过渡房等水电费实行预缴费制。
(七)对租用学校房产及校外通讯机构、基建维修单位等用户,应签订水电使用合同,严格按合同约定收取水电费。
(八)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后勤管理处受学校财务处委托,可以代收水电费;学校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授权,不得收取水电费,也不得在有关合同中另行约定水电价格。
第十三条 收费分类
(一)由学校统一支付水电费的用户(在实行水电定额、全面计量管理之前)
1、学校行政、教学,科研用水电。
2、学校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用水电。
(二)实行定额管理的用户
1、学生公寓:根据全国各高校的执行情况结合我校实际,学生公寓每人每月用电为8度,用水为2吨,超计划用水电由学生自负。
2、其他已纳入定额管理的部门。
(三)实行据实收费的用户
1、经济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和部门。
2、学校教职工宿舍。校内教职工用水用电按市居民用水用电价格及计费方法收取。
3、封闭施工的基建工程应装表计量,由后勤职能科室定期抄表经确认后由施工单位支付;其他零星改造工程按行业及学校审计部门规定计取水电费,工程竣工后在工程款中扣除其水电费,代扣水电费计入后勤管理处水电回收收入账。
4、上述分类中未包含的其他用户。
(四)水电收费价格类型
1、居民类
2、托管企业办公类
3、商业类
第五章 水电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应指派专门科室负或人员责保障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建立泵房、供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值守和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后勤管理处应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值班电工的上岗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章 水电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竣工验收时,后勤管理处水电维护与管理的职能科室应参与验收,承建或维修单位须向职能科室提供水、电竣工图纸一份及图纸电子版,以备建档管理和维修维护。
第十七条学校工程施工期间,水电表安装、转移、拆除等由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室参与实施。
第十八条 因施工造成学校水电设施损坏,由施工方负责修复或赔偿,水电管理职能科室负责现场监督。
第七章 违约用水用电及处置
第十九条 违约欠费处理办法
(一)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水电费,逾期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后勤管理处下发的《缴款通知单》之日算起,如果超过5天,每日按未缴纳水电费总额的0.3%计收。
(二)发放《缴款通知单》经催缴,超过15日仍不缴纳水电费的,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下达《停水停电通知单》,实施停水停电。
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均视为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一)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
(二)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启动表计封印。
(三)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四)故意损坏计量装置,或使用其它装置使电表、水表计量失准。
(五)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二十一条 违章用水用电处罚
(一)违章用水用电行为一经查实,学校职能部门应予以制止,同时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当场中止供水供电,并责令改正。
(二)水按用水管径流量及实际使用时间,电按私接设备装机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水电费,并按追补水电费的三倍处以罚金。
(三)违章用水用电日期无法查明时,至少按六个月计算追缴水电费并收取三倍的罚金。
(四)对拒绝承担违章用水用电责任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由责任者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