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学生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切实解决学生的就医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十政办发[2009]12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门诊统筹经费的来源
本院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入学时按每人每学年30元的标准,收取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交十堰市医疗保险局。十堰市医疗保险局按交费学生的人数,每人每学年20元的标准拨付给学校医疗保健中心,作为学生门诊统筹基金。
第三条 门诊统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堰市医疗保险局拨付的每生每年20元,由学校医疗保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主要用于学生在校医疗保健中心的门诊就医。其每年的门诊统筹费用的超支或结余不得超过总额的15%(超支超过15%,第二年增加收费标准;结余超过15%,第二年降低收费标准)。
第四条 学生门诊就医收费标准
(一)学生就医收挂号费1.00元;
(二)学生因病所需医保三大目录内的甲类药品,按60%收费;
(三)学生因病所需医保三大目录内的乙类药品,按70%收费;
(四)2010年以后入校的学生,在门诊就医按80%收取医疗费。
第五条 不属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一)医保三大目录以外的药品(如各类疫苗、计生用品、医用辅料、含片、各类滋补品等)。
(二)在校医疗保健中心以外的其它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
(三)自杀、自残的。
(四)因违法犯罪行为或打架、斗殴、酗酒所致伤病的。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元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后勤处。
二OO九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