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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23-05-05 16:22  后勤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把我校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大学校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医药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辖区内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保持和管理。校内所有单位、师生员工和过往人员(包括职工家属、社会用工、民工)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和部门都应加强对校园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督导和落实。学工部门和校内公共宣传平台应加强对校园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是校园环境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搞好校园环境卫生规划、建设和管理。校内各单位和部门应积极协同后勤管理处,努力做好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维护校园环境的整洁卫生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职责,大家都应该关心支持从事校园环境卫生人员的工作,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效。

第二章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学校所有建筑物应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破坏。有碍校容的残墙断壁应及时修整或拆除。

第七条 进行宣传的广告、标语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地点进行张贴,设置路牌、招牌和橱窗等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论证许可,严禁随意张贴和设置,以保持校园整洁美观。

第八条 行道树、绿篱、花坛(圃)、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养护作业产生的枝叶渣土,应在当天清除干净;大风损坏的树木必须及时处理。

第九条 供水、供电、通讯、交通、及路牌、交通标志等设施,要不断进行更新改造,逐步做到整齐划一。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主干道和人行道堆放物料,停放车辆,因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必须留出人行通道,而且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影响交通和校容。

第十一条 凡进入校园范围内的社会作业车辆,必须有防护设施,不得沿途漏洒,并按规定的行驶路线和速度限制指令进出校园。

第十二条 在道路两旁装卸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把场地洗扫干净。

第十三条 学校里各住户、商户不得在室外或公共楼道堆放私人物品,不准牵拉遮阳布或檐篷,以免影响校园美观及他人出行安全。

第十四条在学校进行基建维修施工的企业、从事经商业务的商户和租房住户,有责任、有义务保持和维护工地或房屋及周围的环境卫生,建筑或装修垃圾应及时清运出校外,否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基建维修的施工企业需向学校缴纳履约保证金。商户和校内住户装修房屋时,应事先向学校后勤管理处填表办理申报手续,工资关系不在学校的住户,还需向学校财务预缴2000元的环境卫生保证金。不办理装修申报手续或不交纳环境卫生保证金的,学校将不提供施工水电供应;

(二)在校内从事施工的企业和房屋装修商户、住户,在工程竣工后3天内,清理装修杂物,平整好场地,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和其它设施,经后勤管理处验收合格签字后,学校财务可退还履约保证金或环境卫生保证金;

(三)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学校环境卫生管理义务的企业、商户和住户,学校安排物业公司代其履行,相关费用从其履约保证金或环境卫生保证金中抵扣;工资关系在学校的住户,相关费用从其工资中抵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应按规定做好围护,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拆除清场。从事房屋建筑的,首层建成后应将建筑材料移入室内,尽可能少占用学校公共空间。

第十六条 开挖道路必须边施工边清运余料,并在批准施工期限内清理好场地。

第十七条 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污泥不准倒在路面,必须及时清运,并冲洗现场。因不及时清运或不冲洗现场而引起乱倒的废弃物,一律由清疏单位或个人负责清理。

第十八条建筑物装修产生的碎砖余泥,必须按指定地点堆放,不准倒入垃圾桶内,完工后应及时清运,并打扫干净现场。如因不及时清运而造成乱倒废弃物的,废弃物一律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清理,清运费从工程款中或者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九条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家属区、办公楼、学生宿舍公共走道和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安排物业企业进行;统一使用的建筑物、会议室、宣传设施、公告栏、厕所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安排物业企业进行清扫与保洁。

第二十条 道路、人行道等公共场所应在每天普遍清扫两次,全天巡回保洁。做到路面净、边石净、果皮箱净。公共厕所也应在每天上午普遍洗扫一次,白天定时冲洗,经常保持清洁。用厕人员必须自觉做到便后冲水。

第二十一条各类进校经营商户(含食堂)应执行门前三包(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搞好卫生责任区的清洁卫生,做到无垃圾和积水,并积极参加消灭蚊蝇孳生地等环境卫生保洁突击活动。对在门前乱吐、乱丢、乱摆等违章行为要监督和制止。

第二十二条 各类进校经营商户(含食堂)必须自备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和清洁用具,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

第二十三条 外来进校进行经营和服务的单位、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交纳卫生清洁垃圾处置费等,不缴纳费用的后勤管理处不提供水电供应。收费标准按十堰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废弃物收运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因营业或施工等原因产生的垃圾、余料、废渣和其它废弃物,应由单位或个人负责清运处理,严禁倒入垃圾桶内。

第二十五条 科研、教学实验室、医务室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它能够致病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或垃圾,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中清倒。

第二十六条垃圾中转站必须定期按规定喷洒药物,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广场、人员活动重点地区和休读点应设置果皮箱,并保持完好清洁。

第二十八条 下水道、污水沟、窨井口等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如有损坏或堵塞,负责维修的部门必须尽快修复或疏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把污水排放、倒落在道路、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移动、占用、拆除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的,须经后勤管理处批准方可拆迁。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装修时不得随意改变给排水管道,以免造成管道堵塞,随意改变的将给予恢复。造成管道堵塞的予以支付清掏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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