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岗位制度 
 
规章制度
您的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正文
湖北医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2023-05-05 16:14  后勤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强化学生公寓的素质教育管理功能,实现科学、文明、安全、优美的学生公寓管理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及《湖北医药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公寓的管理必须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强化部门间相互配合,引导学生参与管理,确保学生公寓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医药学院就读的全体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住宿的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及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住宿管理办法,对住宿学生教育管理服务重大措施提出建议,监督检查学生住宿管理、服务,协商解决学生和学校各部门之间有关住宿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住宿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是:

1、主要负责学生住宿的安全、卫生、秩序、物业和文化建设等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全校学生住宿的安排;

3、负责宿舍管理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奖惩工作;

4、坚持开展“文明寝室”、“文明楼栋”等文明创建活动,负责住宿学生的财产管理;

5、定期开展寝室长会议并收集、整理与反馈学生意见;

6、配合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对学生齐抓共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达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目的;

7、记录和考评学生在住宿期间的行为表现,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和处理建议等;

8、完成学校交给的其它临时性任务。

第七条辅导员应定期深入到学生公寓,对学生进行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开展各种积极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学校学生会成立校园文明督导部,重点对学生公寓实施文明督导,在团委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参与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新生姓名、性别、学院、专业、班级名单统一安排新生住宿。分配应遵循学院、专业、班级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凡本校录取的新生入学住宿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寝室住宿,宿舍管理员负责发放寝室钥匙。

学生入学后,应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登记。学生办理住宿手续后,必须按指定的房间住宿,一人一床,不准私自调换、强占房间或多占床位。确需调换寝室的学生,应在新生报到结束后一周内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和辅导员签字盖章同意后方可调整。每间学生宿舍选一名寝室长,配合宿舍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宿舍管理中心应为特殊学生(残障、手术等,下同)的生活起居提供方便,特殊学生住宿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签字、院系盖章后交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并安排入住特殊宿舍。

第十一条要求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须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申请表》,经辅导员、所在学院学工办同意后,统一汇总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再将终审名单交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留校统一安排住宿。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关于实习生住宿安排。太和医院实习的实习生可在学校住宿,市内其它医院实习需在学校住宿的,由本人申请,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视空余床位情况安排入住。实习生完成实习任务,按规定时间返校的,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入住或交费入住。在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需提前返校安排住宿的,需按规定交纳住宿费,方可安排入住。

第十三条涉及学籍变动的住宿管理。

学生因故休学的,需持院系出具的休学审批证明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复学的学生需持复学审批证明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复学住宿手续。

转专业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凭《转专业申请》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调整寝室和床位,

第十四条学生毕业或中途因故退学离校,需持《离校手续单》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办好退宿手续后两天内离开宿舍。

第十五条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内住宿,不得在外租房。因病等特殊原因须在校外住宿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家长、辅导员和院系同意,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审批后,可以在校外居住。

第十六条凡未办理走读手续、私自到校外住宿的学生,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私自在校外住宿,经劝阻不回学校住宿者,将通报给学生所属学院。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严格学生公寓会客制度,来访人员须在值班室凭有效证件进行实名登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寝室内;学生不得留宿外来人员。未经准许,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

第十八条学生应注意防盗,保管好贵重物品,现金存入银行。一旦丢失财物或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或保卫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学生应注意用电及防火安全,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床围,严禁私拉电线、网线,严禁在宿舍存放和使用电炉、电饭锅、电暖器、电吹风、电热杯、热得快、暖手宝、电热毯、大功率电器等违规电器及煤油炉、酒精炉等易引起宿舍火灾的物品。严禁燃点蜡烛、蚊香等。

违规使用的,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及其它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十条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禁在楼道、楼门等安全通道处停放自行车及堆放其他杂物。

第二十一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协助保卫处保护好学生公寓内消防设施。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进行疏散。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注意人身安全,严禁在窗口、楼梯、栏板等危险地段拥挤、打闹,严禁到寝室楼顶等高危地区。

第二十三条严禁在寝室内起哄、严禁向窗外投掷杂物。

第二十四条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寝室,不得在寝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寝室内进行非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为保障宿舍财产安全,学生调换宿舍或离校时,必须将原宿舍钥匙上交宿舍管理老师,否则不退还钥匙押金。

第五章 日常行为管理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作息制度,学生公寓根据四季作息时间表对锁门时间分别做相应调整,锁门后回公寓者视为晚归,晚归者必须凭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在值班室如实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二十八条公寓内禁止进行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不得大声喧哗。

第二十九条严禁在公寓内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起哄、喊叫、闹事、摔酒瓶、摔热水瓶、敲打脸盆、焚烧衣物物品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严禁在寝室内存放、传播、播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书刊及音像制品。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寝室内打麻将及进行其他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三十二条爱护公共设施,禁止损坏寝室公物,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室内家具或设备。

第三十三条严禁学生在寝室内以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形式进行商业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注意节约水电,随手关灯、关水龙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在门卫处登记报修。

第六章 维修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宿舍的维修管理参照《湖北医院药学院修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寝室公共卫生实行轮流值日制度。

第三十七条在学生寝室内不得有以下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1、向窗外、门外泼水;

2、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3、在公共通道内堆放垃圾、杂物;

4、在寝室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启事、传单及广告等;

5、在寝室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6、在寝室内擅自装修;

7、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和各院系共同负责对学生公寓安全卫生进行检查,对安全卫生状况好的公寓进行表扬奖励,对安全卫生状况差的公寓进行批评教育。公寓安全卫生达标检查情况作为学生评优及综合测评的评分标准之一。

第八章 处罚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通报给学生所属学院,各学院将其纳入学生的评先评优考核,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打印    收藏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湖北医药学院后勤管理处

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 邮政编码:442000  建议使用1024*768像素、IE6.0以上浏览器
访问量人数: